新闻公告

《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的意义

2021-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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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体系进入新的阶段。该法立足于数据产业发展的实践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迫切需求,标志着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制度更加完备,法律保障更加坚实。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意义何在?

几位专家观点如下:

中国信息安全研究院副院长左晓栋认为:

进入网络时代,人们的生产生活高度依赖网络与信息系统,到处留有个人痕迹,近年来比较突出、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个人信息被侵权滥用的情况必须得到有效治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适逢其时。

左晓栋认为,数字经济发展迅速,很大程度上重塑了我们的社会形态,很多业务类型涉及到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由此而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对社会经济的影响是全方位的。

《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过程中,还会陆续出台配套的政策法规。与此同时,还要持续加大普法力度,提高全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形成各界各领域共同参与的全方位个人信息保护的良性局面。

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周辉:

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信息化变革时代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标志性立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充分把握信息社会时代特点和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规律,充分平衡个人信息权益保护和个人信息合理利用,充分体现社会共治、技术治理、精准治理的理念,是数字时代立法的典范。

周辉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全面调整公私主体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全流程规范个人信息处理环节、全方位规定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还针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处理个人信息达到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数量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规定了专门的管理要求,对有效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科学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高质量发展中的个人信息合理利用,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周辉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充分考虑中国国情和主权安全利益,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与国际成功经验同向,提出中国方案。《个人信息保护法》把保护范围延及境外处理中国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高举发展、合作、共赢旗帜,积极营造良好外部环境、参与国际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改革,宣示国家积极参与个人信息保护国际规则的制定,促进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之间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标准等的互认。

周辉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参考国际惯例,从国际大势出发,积极回应当前国际竞争和斗争的需要,明确了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条件、程序和管理要求;在依法约束境外司法或执法机构调取存储于中国境内的个人信息,依法制裁境外的组织、个人从事损害中国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对等反制任何国家和地区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对中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同时,为双边、多边个人信息保护便利性安排留出空间,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向中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条件等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其规定执行,从而推动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法治国际中心执行主任吴沈括表示

《个人信息保护法》全文总计8章74条,在吸收接轨国际立法基础上,同时探索开创中国路径的制度,设计具有中国本土国情特色的规范。在以“告知-同意”机制为核心逻辑,建构覆盖个人信息处理全生命周期的规则框架,该法强化保障自然人自主权利的同时,平衡协调其他重要利益。监管层面从国家网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内容与执法方式等细化规定都将有力推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监管机制的革新完善。在执法方式上,《个人信息保护法》明文规定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询问、调查、查阅、复制、现场调查以及查封、扣押等措施,两者共同保障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法治化、机制化监管。在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的应用场景中,有权同时获得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拒绝的途径。对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利用问题,个人对此有权明确拒绝,并且如果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仍然应当依法取得个人同意。《个人信息保护法》注重发挥国家、社会、企业和个人等不同主体的协同作用,打造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多方共享共治模式,对当下我国民众的诸多现实关切做出了及时、有效的回应,提出了具有鲜明时代印记与中国特色的规则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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